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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BSMI] - 行動電源 或 資訊類(非無線充電器)或影音類 等商品附屬無線充電功能提供測報之規定
2024年05月10日
依據BSMI 三月份一致性研討會宣導, 「行動電源」或「資訊類(非無線充電器)或影音類」等商品附屬無線充電功能者申請時提供測報之規定:
(一)「行動電源」附屬無線充電功能者,依照其產品功能均為提供後端產品充電,非屬複合性功能,因此該產品仍判定為行動電源,其檢驗標準同行動電源公告方式,惟EMI部份另需符合 CNS 13803(
92年版
)之磁場輻射規定:
1.EMC報告可做成同一份,惟報告應清楚說明加測之項目及標準。
2.檢驗標準如下: CNS 13438(95) + CNS 14336-1(99) + CNS 15364(102) + CNS 13803(
92
)之磁場輻射。
(二)「資訊類(非無線充電器)或影音類」商品附屬無線充電功能者:
1.安規同為CNS15598-1(109),EMI報告為CNS 15936(105年版)測報 + CNS 13803(107年版)的測項報告。
2.EMC報告可做成同一份,惟報告應清楚說明加測之項目及標準。
3.CNS 13803(107)測項報告,係指須符合「組2乙類設備」之 §6.3.1.3 傳導(150kHz~30MHz)「表9」、§6.3.2.3 輻射(150kHz~1GHz)「表12」量測限制值,若實驗室認為配置架構相同於CNS 15936下毋需再測試,則須於報告中載明其原因供審查。
(三)上述2項,若報告簽署人非同時具有CNS 13438(95)/CNS 15936(105) + CNS 13803(92)(107)資格時,則報告必須分開。
(四)針對家電產品及燈具產品附屬無線充電功能,主辦為分局者,仍維持現行做法。